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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进一步加强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发布者: 发布时间:07-01 浏览次数:4409
    近日,我市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6月1日起实施。

  《通知》规定,在医院、学校、居住小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每日22时至次日6时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但涉及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或因生产工艺要求及其他特殊需要,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通知》明确,施工单位在开工15日以前应向工程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情况。进行经批准的夜间施工作业时,应向附近居民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批准文号、起止时间、施工内容、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同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在立项、招投标、施工过程中以及纠纷发生后均应落实相关管理责任,在资金、技术措施、管理方面采取对应措施,尽可能降低施工噪声的影响。夜间施工产生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建设单位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给予经济补偿。居民和建设单位对夜间施工噪声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存在争议时,双方均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进行测定;因施工噪声污染产生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时,双方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经过对国内外大型城市进行充分调研,结合近些年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针对1996年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的通知》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后,制定本《通知》。《通知》发布后,市住建委还将会同相关部门将按照“谁受益谁出资补偿,公益项目适当补偿”的原则,共同制定施工扰民补偿标准等相关文件。
转自《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原文链接:http://www.bjjs.gov.cn/bjjs/xxgk/zcjd/318231/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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